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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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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ownship Enterprises,缩写:CATE。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国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经营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中心,开展行业自律;围绕提升乡镇企业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乡镇企业家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乡镇企业和乡镇企业家合法权益、反映乡镇企业的建议和要求而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乡镇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切实转变发展方式,为促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促进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二)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愿,向会员贯彻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要求和意见;
(三)开展行业自律,推进乡镇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乡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积极承担社会义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为乡镇企业提供投融资咨询、技术支持、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推进农民就业创业和农村服务业发展,拓展农村非农就业空间;
(五)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不断提高乡镇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六)开展乡镇企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推进乡镇企业调整、改革、发展和提高的政策建议;
(七)组织推广发展乡镇企业、壮大县域经济先进经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乡镇企业与乡镇企业家活动;
(八)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反倾销应诉,协助解决国际贸易争端;
(九)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授权对乡镇企业行业发展情况、企业发展水平等进行评价;
(十)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是指依法成立的乡镇企业和企业集团,经批准成立的地方乡镇企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乡镇企业家协会,有关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为本会工作和乡镇企业服务的各界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关心、热爱并愿为乡镇企业做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协会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会员的申述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副会长20000/年、常务理事8000/年、理事5000/年、会员2000/年;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常务理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具有较高的品德、文化素养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本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
(四)提出增补和调整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 年3 月31 日第五届(注明届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